行政处罚裁量基准

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,根据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,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、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细化、量化标准。具体包括以下几点:
1. 免于行政处罚的标准 :
是否为初犯;
是否在两年内没有被追责;
其他法定情节。
2.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标准 :
是否积极配合调查;
是否有效弥补损失;
是否是在受他人胁迫下行为;
其他法定情节。
3. 从重处罚的标准 :
是否造成严重后果;
其他法定情节。
4. 裁量的原则 :
合法性原则:遵循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范围;
合理性原则:考虑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;
过罚相当原则:处罚程度与违法行为的过错和社会危害性相适应;
公开性原则:裁量基准应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5. 裁量基准的公布与适用 :
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,确保公众知情权;
适用时,应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情节,合理选择处罚阶次。
6. 追诉时效 :
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通常是两年,即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,将不再给予行政处罚。
以上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。需要注意的是,具体裁量基准可能因地区和部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,且随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调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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